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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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涉及第五條第三項連結標
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附申請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本中
心轉報主管機關,於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證券商後始得辦理。
自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證券商辦理後,其他證券商申請經營相同業務者,
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