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9006577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9條、第24條、第25條、第44條條文,除第6條第3項、第19條、第24條、第25條、第44條修正條文自公告日後6個月起實施外,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39155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二十四條
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
服務,應進行下列評估:
一、證券商應進行客戶屬性評估,確認客戶屬專業客戶或一般客戶;並就
    一般客戶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
    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二、證券商應進行商品屬性評估並留存書面資料以供查證,相關評估至少
    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評估及確認該結構型商品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
          合理性、交易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就結構型商品特性、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商品結
          構複雜度、商品年期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金融商品之商
          品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三)評估及確認提供予客戶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
          及充分性。
    (四)確認該結構型商品是否限由專業客戶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