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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使用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四、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特許事業者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影本。
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告。
七、間接連線者,另應檢具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相關書件。
申請使用者為廣播電視事業業者中之有線電視業者,於申請使用本公司交
易資訊,前項第五款資料係指下列書件:
一、有線系統經營業者應檢具有線電視系統執照及系統經營者執照影本。
二、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應檢具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申請使用交易資訊者,依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
人設置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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