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為資訊公司及網際網路業者,於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 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具自行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或委託具有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 者辦理。 二、總公司須設置監控中心,具控制功能,並配置軟、硬體工程師。 三、須維持足以營運一年之資金。 四、二年以內未曾違反本辦法規定。 申請使用者為電信事業、新聞媒體機構、廣播電視事業業者,於申請使用 本公司交易資訊,其資格條件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廠商,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由本公司 視實際需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