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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第六條關於申請使用之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
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關於使用限制之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至第二
十三條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關於資訊用戶
之規定、第三十五條關於違規處理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於授權經銷準
用之。
授權經銷使用者於海外地區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不準用第十八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
對海外地區之授權經銷資訊用戶,不準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授權經銷使用者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得終止交易資訊連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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