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伍萬元之違約金並通 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 一、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一 、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之函令或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 用、竊取者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