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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申請使用者:指依本辦法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使用交易資訊之期貨商、
期貨交易輔助人、結算會員、電信事業、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
廣播電視事業業者、網際網路業者、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經本公
司同意申請之事業。
三、授權經銷者:指經本公司授權,經銷交易資訊之海外地區交易所、交
易所集團或該集團內從事行情資訊業務之機構。
四、授權經銷使用者:指經授權經銷者同意,取得本公司交易資訊之業者
。
五、交易資訊:指本公司所開發或傳送之期貨交易相關資訊及其衍生資訊
,傳輸項目詳附件一。
六、電子顯示器:指可選擇顯示期貨行情技術分析圖表或查詢檢索內容之
單一螢幕。
七、電視牆:指用於顯示全部或部分期貨行情之電子顯示器組合。
八、即時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中傳送之交易資訊為即時資訊。即時資訊依
揭示頻率,分為逐筆資訊及間隔資訊。
九、盤後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以後傳送之交易資訊為盤後資訊。
十、非揭示使用:指使用即時資訊作為自動計算、處理、分析、決定買賣
價格、數量或其他交易目的之應用。
十一、資訊用戶:指向申請使用者轉接傳輸交易資訊之用戶。
十二、授權經銷資訊用戶:指向授權經銷使用者轉接傳輸交易資訊之用戶
。
十三、直接連線與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及授權經銷使用者直接與本公司
電腦設備連線取得交易資訊為直接連線。經由其他申請使用者及授
權經銷使用者轉接取得交易資訊為間接連線。
十四、回補連線:指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及授權經銷使用者為取得指定範
圍即時資訊之連線。
十五、海外地區:指中華民國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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