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透過代理商或經銷商為資訊用戶提供服務,應與代理商或經銷 商簽訂契約,前項契約內容應送乙份至本公司備查,其內容並載明下列事 項: 1.代理商或經銷商應依第十八條規定代理申請使用者與資訊用戶契約之簽 訂,並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取得資訊用戶之資料;簽訂之契約與資訊用戶 資料應送交申請使用者保存。 2.代理商或經銷商同意本公司會同申請使用者對其進行查核或對本公司查 核事項提出相關說明。 3.代理商或經銷商應遵守本辦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