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三條
國內地區資訊用戶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檢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及下
列資料,向申請使用者提出申請:
一、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申請人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
證影本。
二、以法人名義申請者:
(一)負責人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以期貨相關事業名義申請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影本。
(四)以廣播電視事業業者名義申請者,應先依第八條規定向本公司
申請許可,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照影本。
前項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須載明資訊用戶之名稱、設備種類、數量及裝
設處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