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應於每一機房內備妥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 明細表,並於設備及線路上標示用戶名稱及線路號碼。 申請使用者機房內傳輸或傳播之設備應有顯著之標示,並與非傳輸或傳播 之設備相區隔,以利本公司之訪查。 申請使用者為海外地區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及專業投資機構者,在國 內設置或租用機房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