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應與資訊用戶簽訂書面契約,並將該契約正本放置於總公司或 臺灣地區代理人營業處所。如申請使用者透過代理商或經銷商服務者亦同 。 前項之契約內容應送乙份至本公司備查,其內容應包括資訊用戶之姓名( 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電話、裝設處所,並明訂資訊用戶遵 守本辦法之規定,盜接、轉接交易資訊時之處罰及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要求派員會同訪查其資訊用戶使用處所時,應予配合 ,不得規避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