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公司申報 : 一、代表人、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營業地址、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之變更。 二、機房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變更。 三、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