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 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一。 期貨商宜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 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加強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監察人宜在國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監察功能。 期貨商之監察人最低席次,應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