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職責應明確劃分。 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如董事長及總經理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 屬擔任,則宜增加獨立董事席次。 期貨商設置功能性委員會者,應明確賦予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