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主管機關頒訂之「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102年1 2月3日金管證交字第1020049612號令、104年1月7日金管證投字第103 0052647 號令及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