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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質權人為客戶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方式實行質權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
程序辦理:
一、質權人之參加人於接獲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命令時,應操作「法院扣押
資料建置」交易(交易代號150),將扣押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於接獲法院轉帳或解交法院之強制執行命令時,應操
作「法院扣押資料異動」交易(交易代號151,異動別2扣押轉帳)及
「實行質權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25),將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並彙整該命令正本及其影本(正本核符後發還)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
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帳戶;或將待拍賣
之質物交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
必要之登載。
四、質物為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者,應另檢具法院拍賣筆錄或相關證明
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質物為依法免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
者免附),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
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法院指定
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五、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經本公司完成前二款之轉帳作業
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
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六、轉帳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緩課 /緩繳股票者,於完成
轉帳後,由本公司以「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報表
代號ST272)通知發行人,由發行人填報股票轉讓之申報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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