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於出質人、質權人或受託人為參 加人者準用之。質權人為參加人且未簽發單式存摺者,於辦理質權相關帳 簿劃撥時,免提示單式存摺;申請部分質物之質權相關帳簿劃撥後,得免 簽發單式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