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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受託人為客戶於信託關係消滅後申請將其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之質權餘額轉
帳至其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託人填具「設質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轉帳申請書」,簽蓋受託人保
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設質信託
之單式存摺及信託關係消滅等相關文件,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二、受託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
交易(交易代號320),將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受託人之
信託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並通
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四、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操作「單式存摺簽
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五、受託人辦理部分質物之信託關係消滅時,經本公司完成第三款轉帳作
業後,受託人之參加人應就剩餘之設質信託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
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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