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關本事業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進行有價證券買賣時,除本準則規範 之內容外,其開戶作業、交易及成交分配申報作業、成交分配後之錯 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信用交易及借券申報作業亦應依「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作業辦法及規定 辦理,前述法令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