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五、本事業指定受任人之程序
(一)本事業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買賣有價證券,需踐行以下程序:
1.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買賣有價證券應以
適當的公開方式揭示予投資人。
2.就私募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買賣有
價證券應以符合雙方契約或適當之方式通知予應募人或客戶知
悉或同意。
(二)本事業或本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指定受
任人進行交易及為成交價格、數量之分配者,應出具授權書予證
券商,並載明成交價格、數量分配及相關授權事項。但國內基金
委託相同之受任人者,得免出具授權書而由該受任人出具聲明書
予證券商,並載明所轄委託人之身分編號或統一編號、名稱等相
關資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