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進行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為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0990002818號函發布施行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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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事業指定受任人之程序
  (一)本事業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買賣有價證券,需踐行以下程序:
        1.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買賣有價證券應以
          適當的公開方式揭示予投資人。
        2.就私募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買賣有
          價證券應以符合雙方契約或適當之方式通知予應募人或客戶知
          悉或同意。
  (二)本事業或本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指定受
        任人進行交易及為成交價格、數量之分配者,應出具授權書予證
        券商,並載明成交價格、數量分配及相關授權事項。但國內基金
        委託相同之受任人者,得免出具授權書而由該受任人出具聲明書
        予證券商,並載明所轄委託人之身分編號或統一編號、名稱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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