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適用對象 公司負責人及員工,應一體遵行本準則之規定。 本事業從業人員合稱之為「員工」,範圍界定由各公司依其需要定之 ;「負責人」則依現行法令解釋為董事(含法人董事之代表人)、監 察人 (含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及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