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適用範圍 本準則之適用範圍為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進行有價證券之買賣,除本 準則或法令另有規定外,包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人員有關管理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私募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及其人員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他事業及其人員兼營前述業務之 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