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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與宗旨
為加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本事業)之
自律精神,並維護投資人權益,就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進行有價證券
買賣之行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
稱本會)特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以綜合交易帳戶方式進行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為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期使會員公司得以依本準則之內容,共同為事業
之良好聲譽努力,並要求會員公司應配合制訂相關之內部控制制度,
供其公司及其人員遵守,以提昇會員公司內部治理之效能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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