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8005175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2492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三條通路報酬之定義
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施行要點提供銷售機構
之報酬應依銷售契約約定辦理。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得約定提供銷售機構之報酬項目,以下列為限:
 (1)申購手續費分成:自申購、轉換或買回手續費取得之分成比率。
 (2)經理費分成: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理費收
    入、經銷費(Distribution Fee、 12b-1 Fee等)的分成比率。
 (3)贊助或提供對銷售機構之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為提升銷售機
    構人員銷售能力及瞭解商品性質,贊助或提供對銷售機構之產品說明
    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4)其他報酬,包含項目如下,非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不得支付:
    1.與銷售機構共同合作對投資人進行基金推廣所生文宣廣告、投資月
      刊或專刊、產品說明會活動之相關費用。
    2.有關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由銷售機構以對帳單或其他文件
      通知投資人所生之印製(含信封)及寄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