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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通路報酬之定義
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施行要點提供銷售機構
之報酬應依銷售契約約定辦理。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得約定提供銷售機構之報酬項目,以下列為限:
(1)申購手續費分成:自申購、轉換或買回手續費取得之分成比率。
(2)經理費分成: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理費收
入、經銷費(Distribution Fee、 12b-1 Fee等)的分成比率。
(3)贊助或提供對銷售機構之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為提升銷售機
構人員銷售能力及瞭解商品性質,贊助或提供對銷售機構之產品說明
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4)其他報酬,包含項目如下,非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不得支付:
1.與銷售機構共同合作對投資人進行基金推廣所生文宣廣告、投資月
刊或專刊、產品說明會活動之相關費用。
2.有關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由銷售機構以對帳單或其他文件
通知投資人所生之印製(含信封)及寄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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