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8005175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2492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一條前言與宗旨
為避免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
外基金機構支付之通路報酬多寡而影響銷售行為之中立性,致產生未考量
投資人最佳利益之情形,爰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
理準則第三十條之一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明定基金銷售
機構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應於銷售前告知投資人,告知內容如
有變更者應通知投資人。
前揭法規授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訂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
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施行要點),以利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辦理,俾以保障投資人權
益及健全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