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應每季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之召集,應於章程中訂明七日前 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載明召集事由,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 時一併寄送。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會議資料如有 不足,董事有權請求補足或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 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 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