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及賦予行使職權之有關人力物力。公司或 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限制或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 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明訂董事之酬金,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一般董事 不同之合理酬金。 公司以章程訂定、以股東會議決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另行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者,其順序應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後,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前。除依主 管機關之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外,應於章程訂定特別盈餘公積迴轉併 入未分配盈餘時之盈餘分派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