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召開股東會進行董事改選之前,宜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董事候選人 之資格條件、學經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五項及有無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審查,俾選出適任之 董事。其中經股東會決議得設置獨立董事者,其資格條件、認定標準等事 項,依本守則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