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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保障股東權益及公平對待股東原則,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董
事選任程序,鼓勵股東參與,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司法之規定採用
累積投票制度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
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三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董事會之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董事股份轉讓之
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資訊並應
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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