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依相關法令建置內部完整嚴謹之監控程序,尤其應訂定防制損及投 資人權益之弊端發生之控管程序,並切實執行。 公司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 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俾即時發現管理上之缺失,予 以改善以保護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