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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風險控管作業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使用電子交易作業,應採取適
當嚴密之網路安全控管機制,對於客戶基金電子交易資料之傳輸
應予以加密處理或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
識及確認,以防範客戶委託內容或機密資料有被洩露或篡改之風
險、確保交易安全,並須依相關之安控標準隨時更新所使用之安
全或認證技術,以保持或提升交易安全等級。
二、客戶以網際網路申贖基金者,其申贖基金紀錄之內容,應紀錄其
網路位址(IP);如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者,並
應加紀錄電子簽章;以電話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
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對於客戶申贖基金交易內容及
客戶已收到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註記,除已依本項第五點規
定辦理者外,應作成書面紀錄,其有關文件資料之保存方式及期
限,應依商業會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對於客戶透過網際網路或電話
之原始申贖交易及指示之紀錄至少須保存五年,如採人員接聽電
話交易及指示方式應全程錄音,錄音帶至少保存一年。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相關作業系統並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
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一年以上。惟遇有爭議之
交易或指示時,均應保留至爭議解決為止。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以網際網路或電話交易型態之
委託紀錄及客戶已收到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註記之儲存作業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製作成書面紀錄: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交易手續確定
完成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成書面格式。
六、客戶辦理買回或轉換時,除採無實體登錄者外,必須將受益憑證
寄回,若遲未寄回受益憑證或事後有所爭議則依「開放式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約定書」之內容處理。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於開辦前,應先將作業流程及
相關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包括「一般控制」及「應用控制
」)之資料,網際網路交易尚須加具會計師對「電腦資訊系統處
理作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出具之「審查報告」,先報經
本公會審核認可後,再轉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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