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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受理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作業
一、客戶申請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時,應登入網站、使用電話輸入
密碼或以人員接聽電話通過身分驗證後,再輸入或指示交易內容
。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網際網路交易執行時,除已
採CA憑證方式確認客戶身分者外,應對客戶再次作身分驗證,以
確定為其本人之交易。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網際網路或電話等電子交易
作業系統提供申購及轉換交易服務時,得以電子媒體方式傳送基
金簡式公開說明書/完整公開說明書(以下簡稱公開說明書),
或於網頁上提供公開說明書內容供客戶瀏覽,同時應確認客戶點
選已收到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後,始得進行申購及轉換等交易
,若未完成交付程序,應拒絕客戶之交易。
四、客戶申購基金時,應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確認其
申購價金已轉入基金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並依申購日之基
金淨值計算客戶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採無實體發行者外,應於客戶完成申購後七
個營業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客戶。基金銷售機構如以自己
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基金者,亦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
售行為準則第八條所規定之期間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
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予客戶。
六、客戶申請基金買回時,應以公開說明書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
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請求或將受益憑證送達
之日,為有效買回申請日,並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以買
回申請日當日或次一營業日(即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客戶之
買回價金。客戶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
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
七、每一客戶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新臺幣三千萬元
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
淨值為準。但屬轉換交易者、採CA憑證方式與其客戶進行交易者
,及採人員接聽電話完成交易指示且交易款項由客戶自行匯款或
透過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與個別金融機構約定扣
款完成收付者,得不受上述交易金額規定之限制。
八、客戶如約定採電子支付帳戶支付基金申購、收受基金買回或基金
收益分配款項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若客戶辦理開戶未依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執行身分驗證者
,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客戶約定以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基
金申購款項之支付、基金買回款項或基金收益分配款項之
收受時,應依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二目之程序
確認客戶與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為同一人。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受理客戶約定時,要求客戶須提供
一組以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號作為收受基金買回及收益
分配款項之備用帳號;且應告知客戶相關注意事項並取得
客戶點選同意,包含但不限於執行基金交易時,其電子支
付帳戶可能因法定事由影響申購款項之支付、基金買回或
收益分配款項之收取,且可能產生額外費用等情形。
(三)客戶於執行基金買回並指示以電子支付帳戶收受基金買回
款項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再次告知客戶前款之注意事
項並取得客戶點選同意。
(四)於給付買回或收益分配款項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採
電子支付帳戶收受買回或收益分配款項之交易名冊提供電
子支付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將相關
款項匯至電子支付機構依規定於管理銀行開立之專用存款
帳戶。電子支付機構收取款項後,應記錄於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電子支付帳戶。
(五)電子支付機構應將記錄於基金電子支付帳戶之買回或收益
分配款項,依據前款之交易名冊移轉記錄至客戶約定之電
子支付帳戶,並於款項記錄作業完成後將紀錄明細提供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視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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