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46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608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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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受理開戶及申請基金電子交易服務程序
    一、客戶以臨櫃或通訊方式開戶時,應請其填留印鑑卡,檢送下列證
        件核驗:
        (一)客戶為本國人者
              1.自然人應提供國民身分證;但未滿十四歲且未申請國民
                身分證者,應提供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
                謄本。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應提
                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居留證等
                身分證明文件。但除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應檢送正
                本外,上述文件檢送影本者,應再提供以下文件,並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向客戶以電話或以函
                證方式確認檢附之影本與正本相符。
               (1)本人聲明書;
               (2)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法人或其他機構應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登
                記證照、核准成立、備案或其他登錄證明文件及代表人
                身分證明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或其
                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信託基金,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
                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但繳稅證明不得作為開
                戶之唯一證明文件。授權受雇人辦理者,上述文件得檢
                附影本,受雇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檢附授權書
                正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向客戶以函
                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二)客戶為華僑或外國人者
              1.自然人應提供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
                之文件。但相關文件檢附影本者,準用前款第一目但書
                規定。
              2.法人或機構應提供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當
                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
                件。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者,被授權人或代表人應
                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檢附合法授權書證明文件正本
                。客戶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檢附影本者,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向客戶確認檢附之影本與正本相
                符,但同時檢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期貨交
                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或相關文件經公證人認證者
                ,不在此限。
    二、客戶以電子方式辦理開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確認客戶身分,並
        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一)以電子憑證開戶,並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完
              成身分驗證。
        (二)透過「晶片金融卡」或「登入網路銀行」取得約定扣款銀
              行回覆線上授權扣款約定確認作業。
        (三)經扣款銀行執行傳送簡訊 OTP驗證碼(一次性密碼),至
              客戶於臨櫃申請開立之存款帳戶所留存手機確認身分,並
              由經理公司致電客戶或透過傳送簡訊連結確認留存相關資
              訊。
        (四)透過電子支付機構連結至經理公司辦理開戶確認客戶身分
              ,應符合下列程序:
              1.客戶連結之電子支付帳戶須為個人使用者依電子支付機
                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經由以臨櫃或符合
                電子簽章法之憑證確認身分後開立之存款帳戶確認身分
                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2.由電子支付機構發送簡訊 OTP驗證碼至客戶於開立電子
                支付帳戶時所確認之行動電話號碼,並由客戶輸入 OTP
                驗證碼完成身分驗證。
              3.經理公司致電客戶或透過傳送簡訊連結確認留存相關資
                訊。
        (五)其他足以確認投資人身分之方式。
    三、客戶申請基金電子交易服務,需簽署「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電子交易約定書」(以下簡稱約定書),其內容不得逾越相關法
        令與本作業準則之規定,並得以書面、傳真、電子等方式簽署。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請客戶於約定書上指定以其
        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將來請求申購買回時
        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中作選擇,或以其本人為
        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
    五、客戶如需變更或終止約定事項,應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委任
        之基金銷售機構、事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