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定目的 一、為便利客戶採用電子工具申購、買回及轉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確保交易公平暨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做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 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經營本項業務之作業準據,特訂定本作業準 則。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人身保險業及 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定之機 構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之銷售機構辦理本項業務,如已依 各業別相關法令或其同業公會所定電子交易作業規定辦理者,不 適用本作業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