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80051206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566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4
肆、受理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作業
一、客戶申請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時,應登入網站、使用電話輸入密碼
    或以人員接聽電話通過身分驗證後,再輸入或指示交易內容。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網際網路交易執行時,除已採CA
    憑證方式確認客戶身分者外,應對客戶再次作身分驗證,以確定為其
    本人之交易。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網際網路或電話等電子交易作業
    系統提供申購及轉換交易服務時,得以電子媒體方式傳送基金簡式公
    開說明書/完整公開說明書(以下簡稱公開說明書),或於網頁上提
    供公開說明書內容供客戶瀏覽,同時應確認客戶點選已收到並詳閱基
    金公開說明書後,始得進行申購及轉換等交易,若未完成交付程序,
    應拒絕客戶之交易。
四、客戶申購基金時,應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確認其申購
    價金已轉入基金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並依申購日之基金淨值計
    算客戶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採無實體發行者外,應於客戶完成申購後七個營
    業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客戶。基金銷售機構如以自己名義為投
    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基金者,亦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八條
    所規定之期間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交易報告
    書,及對帳單予客戶。
六、客戶申請基金買回時,應以公開說明書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請求或將受益憑證送達之日,為
    有效買回申請日,並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以買回申請日當日
    或次一營業日(即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客戶之買回價金。客戶申
    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
    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
七、每一客戶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
    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
    。但屬轉換交易者、採CA憑證方式與其客戶進行交易者,及採人員接
    聽電話完成交易指示且交易款項由客戶自行匯款或透過由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與個別金融機構約定扣款完成收付者,得不受
    上述交易金額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