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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複委託契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簽訂複委託契約之手續及契約有效期間事項。
二、複委託買賣雙方應行遵守事項。
三、買進及賣出之外國有價證券委由國外保管機構代為收付保管之約定事
項。
四、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寄存於複受託金融機構委任之保管機構者,於有關
文件載明證明事項。
五、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割期限、交割款項之收付方式、幣別、匯率
及其計算。複受託金融機構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業務者,其結匯授權約定事項。
六、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
七、配息、股權行使等之處理約定事項。
八、當事人基本資料異動申報及未申報之免責事項。
九、複受託金融機構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
十、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有關事項
之處理。
十一、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十二、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之約定事項。
十三、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十四、本作業辦法所定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十五、其他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證券商國內外總公司及分公司間委由他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總公司及
分公司間應簽訂內部協定,並載明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項。
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或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得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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