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最終執行委託內 容之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 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於本公會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申報 平台申報。 保管機構因違約或其他突發事由,不能或不宜續行保管業務,有立即變更 保管機構之必要時,證券商應於變更完成後二日內敘明事由與處置情形, 並檢附相關書證函報本公會備查。 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或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