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因經營或從事受託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業務,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證券商為破產 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者,證券商應即將其情形函報本公會轉 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