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聘用,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理事會 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由秘書長檢 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備。 原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轉 任本公會者,免予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