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69條條文,除第21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第六十六條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本會除得依第六十四條第一
款、第二款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外,亦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不予核准其增設分支機構之申請。
二、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如仍未改善者
    ,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依本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全數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