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69條條文,除第21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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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交割
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證券商應於
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並留存紀錄。證券
商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動用該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