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69條條文,除第21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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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報
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
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其以自有資金與信託資金在同一日內作同一有價
證券之相反自行買賣者,應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並報經本會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