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69條條文,除第21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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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之四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
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本會規定者,除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已改善外
,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