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69條條文,除第21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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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得
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
等。
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之處理辦法
處理之。
前項處理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應函報本會核定。
證券商辦理上市有價證券之承銷或再行銷售,得視必要進行安定操作交易
,其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訂定,並應函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