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69條條文,除第21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七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情事
不在此限:
一、發行商業本票。
二、發行公司債。
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
證券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