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69條條文,除第21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
。但因證券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三個月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二、最近半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四、最近二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
    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
前項各款期間,自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期貨交易所處
分函發文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