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32條之1、第45條之1;增訂第38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一條
證券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
          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
          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
          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組織編制與職掌:應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部
          門職掌與分工等項目。
    (四)人員規劃:應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等項目。
    (五)場地及設備概況:應含場地佈置、重要設備概況等項目。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應含開辦費、未來三年財務預估及編表說
          明等項目。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外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一)管理範圍。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資產之管理。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財務、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
          等。
六、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