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32條之1、第45條之1;增訂第3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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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之二
證券商承銷部門承銷有價證券,自其與公開發行公司簽訂輔導契約至終止
輔導,或其與上市上櫃公司簽訂承銷契約至繳款截止日之期間,其顧問業
務部門不得建議該有價證券及其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買賣;全權委託
投資部門非經明確告知客戶相關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後取得客戶逐次同意
,並敘明得認購數量者,不得為客戶買進該有價證券。
證券商承銷部門因包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依規定未處理完竣前,其顧問
業務部門及全權委託投資部門對該有價證券處理,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