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32條之1、第45條之1;增訂第3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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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
債後餘額之十五倍。其中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包銷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
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五倍。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前項包銷有價證券總金
額倍數得調整為十倍,其國外分支機構包銷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三倍;低
於百分之一百者,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五倍,且其國外分支
機構不得包銷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