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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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之二
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國外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
證券商至少應每年派員至國外分支機構實地查核乙次。查核報告應於查核
結束後一個月內報經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備查。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接獲當地主管或檢查機關之查核報告,自接獲報告之
次日起十日內,應將報告或查核缺失報本會備查。
國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偶發及舞弊事件或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應於事件
發生或接獲當地主管機關處分通知之次日起二日內通報本會。